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皖教办〔2021〕2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该《规范》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适用于各类幼儿园装备配备。
各地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和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学习、领会、掌握和宣传《规范》,加强对幼儿园教育装备配备的指导,进一步加大教育装备条件保障力度,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全省幼儿园教育质量,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安徽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联系人:王应雪、刘晓蔚,电话:0551-64479663,64493324,邮箱:ahzbglk@163.com。
附件:《安徽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试行)》.docx
安徽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7日
附件:
《安徽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试行)》
安徽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幼儿园教育装备是幼儿园教育活动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是确保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适应安徽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本省幼儿园设备设施和玩教具的配备行为,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为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提升全省幼儿园教育质量,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特制定《安徽省幼儿园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二、编制原则
科学性原则:规范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及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为依据,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学前教育和幼儿园运行管理的实际需求、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以及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加大教育装备条件保障力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基础性原则:规范中的教育技术装备配置既能满足幼儿园各类保教活动需求,确保幼儿园有条件创设多样化的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先进性原则:规范立足教育现代化和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的基本要求,吸收近年来学前教育装备研究与实践成果,加强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等现代科技成果的配备,引导保教方式、评价方式的变革与创新。
多样性原则:规范设计了多样化配置方案,既能符合办园基本要求,又提供了一定的选择性,以满足幼儿园因地制宜、特色化发展和幼儿个性化、多样化学习要求。
三、编制依据
规范以幼儿园教育活动及幼儿身心发展需求为根本,以下列标准、文件为编制依据,标准未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1027《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28007《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6675《玩具安全》
GB 19258《紫外线杀菌灯》
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8022《玩具适用年龄判定指南》
GB/T 3976《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931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建标175 《幼儿园建设标准》
JGJ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中发〔2018〕39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公治〔2015〕168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消毒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市监食监二〔2018〕3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基〔2001〕20号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教基二〔2012〕4号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皖教基〔2014〕13号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皖教电〔2018〕1号 《安徽省普通中小学校信息化基本标准(修订)》
四、编制内容
1.规范按功能区域划为户外活动区域、班级活动室、多功能室、专用活动室、保健观察室、警卫室(门卫室)、厨房和信息技术类设备设施等八大类。
“户外活动区域”是幼儿园的公共活动区域,是幼儿园所有班级共享的室外空间。是幼儿锻炼大肌肉能力、促进身体发育、增强体质、促进自然探索能力发展的重要场所。主要包括场地、运动器材、沙水区、种植区和饲养区。
“班级活动室”是幼儿在幼儿园生活、学习和游戏的主要场所。主要包括活动室、午睡室(卧室)和卫生间(盥洗室)。
“多功能室”是幼儿园所有班级共享的大型室内空间,是师幼演出、大型游戏、集会、成果展示、重要会议等空间场所。
“专用活动室”是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兴趣和发展需要,充分挖掘并合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活动的空间,为幼儿创造各种幼儿探索、学习的机会,让幼儿在自由、宽松的环境中获得富有全面且富有个性化的发展,如图书室、美工室、科学探究室、生活体验室、建构室等。幼儿园可根据办园特色、用房条件等自主选择建设专用活动室,建设范围不限于本规范列举的种类。
“警卫室(门卫室)”是学校安全防范的重要场所,一般与门卫室合一。
“晨检和保健观察室(厅)”是开展幼儿园晨检活动、观察了解幼儿入园时身体和情绪等方面状况、以便及早发现及早处理的重要场所;是保健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室内外卫生等工作的场所。“观察室”是为幼儿入园晨检发现患病的幼儿临时寄住的场所,方便教师或保健老师对患儿进行简单的医护。
“厨房”是幼儿园为幼儿加工、烹饪,提供各种食品的重要场所,包括主副食加工间(初加工)、烹饪间、洗涤消毒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更衣间和其他等。
“信息技术设备设施”是幼儿园信息化基础设备设施。包括校园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园配设备设施、多媒体系统(班配)、录播系统(选建)等。
2.规范主要包括“总则”“安全要求”和“配备内容”三个部分。
(1)“总则”是对本规范编写的目的、适用的范围、所要遵循的原则等方面提出的要求。
(2)“安全要求”是对幼儿园各种设施设备在选择、配备、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总体要求。
(3)“配备内容”是对各功能区域需要配备的设施设备提出具体的要求。分为“类别”“名称”“规格要求”“单位”“配备要求”和“备注”六部分。
“类别”是根据各“区域”的特点,划分的设施设备类型。
“名称”是各“区域”里设施设备的具体名字。
“规格要求”是对各种设施设备在功能、规格等方面提出关键性指标要求。
“单位”是各设施设备配备时的具体计量单位。
“配备要求”是对各种设施设备的装备要求加以标注。“必配”部分是各类幼儿园完成教育教学要求所必须的,“选配”部分可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必配”和“选配”相结合。
“备注”是对配备各种设施设备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规范”的执行情况由安徽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负责监督。
1. 总则
1.1.本规范是安徽省幼儿园教育装备的通用要求,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各类幼儿园。
1.2本规范规定的教育装备,包括采购、自制和自带的产品和材料。
1.3幼儿园教育装备应符合不同年龄幼儿的行为特点、反应水平和能力水平,关注儿童的个体差异,兼顾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应保护幼儿的视力、听觉、嗅觉等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的健康;在配备、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确保幼儿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满足保教工作实际需要,避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1.4幼儿园教育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有关规范和配备要求。
1.5本规范未涉及的教育装备配备应遵照国家或安徽省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执行。
2. 安全要求
2.1 幼儿园装备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园区内应安装安保设施,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备设施,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意外事故紧急出口需设置标识,且标识清晰。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任何物品不应放置在消防通道,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快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并降低儿童的安全风险。
2.2幼儿园装备必须考虑不同年龄儿童的能力水平,各年龄段配备的玩具应与玩具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
2.3幼儿园配备的自制玩教具,在设计、制作和材料使用等方面避免儿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下可能造成的伤害。重视自然材料和再生性材料的使用。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材料,不提倡使用粮食作为玩具。当安全要求与其他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安全要求。
2.4幼儿园的设备设施应注意保护儿童的视觉、听觉、嗅觉等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健康,如:室内场所有适宜的照明设施,沿马路的活动室做好隔音、防噪措施,卫生间(盥洗室)做好通风防臭措施等。
2.5幼儿园教育装备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标志。幼儿园教育装备添置或更新后,应符合国家颁布的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应经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6幼儿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带保护装置的安全型插座。幼儿活动区域的电扇应安装在幼儿触摸不到的位置。安装应牢固,吊扇的叶片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壁扇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确保幼儿站立床上或桌椅上踮脚伸手触摸不到。吊扇的安装高度应确保风扇叶片在灯具出光口平面上方,安装位置应避免影响灯具布局。
2.7 有开合功能的房门、橱柜等,应在幼儿能接触到的开合处安装防止夹伤的保护装置。环境布置与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家具类的边角以圆弧形为宜,活动区里的刀、叉等用具应保障适宜性和安全性。窗户和护栏边不得放置幼儿床或可攀爬的物品。
2.8 紫外线灯或空气消毒装备可以是移动式也可以是固定式。紫外线灯应符合GB19258《紫外线杀菌灯》要求,固定式紫外线灯管应距离地面2.5米左右,安装数量为平均≥1.5W/m3,开关应单独设置,与照明灯开关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能与其并列排放,开关安装高度应距离地面2米以上并加开关盒盖,在盒盖上贴上醒目的警告标志,采取防误开措施。紫外线消毒灯须在室内无人条件下使用,消毒期间教室封闭,非消毒人员禁止进入和逗留;使用后要及时进行记录,并需按累计使用时间或灯管辐照强度及时予以更换。
2.9 幼儿园的门卫室(保安室)应根据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和保安设备,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2.10幼儿园所有的设备供货后,应提供质量监测报告及合格证、说明书,保证装备设施的安全和卫生。
2.11幼儿园玩具应符合GB6675-2014《玩具安全》要求。
3. 配备内容
































